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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云树与王昌胜,周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树,王昌胜,周惠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32号原告黄云树,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委托代理人李先辉,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昌胜,又名王昌盛,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惠莲,又名周会莲,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树与被告王昌胜、周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云树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程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