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景州与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州,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州,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冬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