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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维龙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龙。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该公司董事长。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包括:本金63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现依法对全部机器设备进行整体评估和拍卖。在此期间,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无法自动履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