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森诉被告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森,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高森,又名高深,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人和街。被告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产业集聚区东方大道东段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森诉被告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