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孙然与马明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孙然,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明超,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然与马明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3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马超明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孙然将其代孙然持有的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25%股份变更登记至孙然指定的孙明智(身份证号)名下;本案仲裁费32635由被执行人马明超承担。因被执行人马明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然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马明超名下代持有的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20%股份变更登记至孙明智名下,本院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明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应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马明超代孙然持有的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25%股份变更登记至孙然指定的孙明智(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