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薄曰新与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薄曰新,赵磊,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薄曰新,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赵磊,男,1987年7月30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薄曰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磊驾驶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D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薄曰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磊驾驶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D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