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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薄曰新与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薄曰新,赵磊,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薄曰新,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赵磊,男,1987年7月30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驻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薄曰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磊驾驶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D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薄曰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磊驾驶济南昌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D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