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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继旺、林谋风等与黄榆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旺,林谋风,黄榆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陈继旺。申请人林谋风。被申请人黄榆婷。申请人陈继旺、林谋风与被申请人黄榆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榆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的存款1334990元(账号:62×××42),并以相应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继旺、林谋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榆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的存款1334990元(账号:62×××42)。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