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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甘霞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霞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97号罪犯甘霞武,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定中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霞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止,于2007年9月2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8月25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优秀,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服从分配,从事组立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91.2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较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霞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