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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冈市支行与阳择红、李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冈市支行,阳择红,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冈市支行。负责人邓星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阳择红,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成,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武冈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择红、李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申请。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武冈市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法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球执行员  廖贻武执行员  谢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