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许从文、刘泽炎与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从文,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许从文,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京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从文诉被告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为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泽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从文撤回对被告刘泽炎的起诉。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