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朝阳市林业局与吴晓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林业局,吴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林业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50号。法定代表人杨景华,局长。被执行人吴晓秋,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烧锅组2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吴晓秋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晓秋缴纳罚款20000元,尚有3617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执字第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涛代理审判员 徐战友执 行 员 卢于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