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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4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袁永军,个体。被执行人杨金翠(曾用名杨金存),无职业,(系袁永军妻子)。被执行人刁延胜。被执行人杨平林,无职业,(系刁廷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于2014年5月5日前返还原告李亮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于2014年5月5日前返还原告李亮借款216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刁延胜所有的位于临河区110国道1003公里处房屋一套(房权证:05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刁延胜所有的位于临河区110国道1003公里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