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4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袁永军,个体。被执行人杨金翠(曾用名杨金存),无职业,(系袁永军妻子)。被执行人刁延胜。被执行人杨平林,无职业,(系刁廷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于2014年5月5日前返还原告李亮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于2014年5月5日前返还原告李亮借款216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袁永军、杨金翠、刁延胜、杨平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刁延胜所有的位于临河区110国道1003公里处房屋一套(房权证:05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刁延胜所有的位于临河区110国道1003公里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