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谭美荣、肖双等与冷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美荣,肖双,肖晶,李洪美,XX英,冷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谭美荣,农民。申请执行人:肖双,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护士。申请执行人:肖晶,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洪美,农民。申请执行人:XX英,农民。被执行人:冷传义,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美荣、肖双、肖晶、李洪美、XX英与被执行人冷传义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做出的(2009)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冷传义故意隐藏、转移在刑事和解阶段承诺的45000元赔偿款;私自将家养的14头猪出卖而没有通知法院;长期躲藏,拒不履行义务;引发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将案件材料报送普兰店市公安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