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贾传芳,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道强审 判 员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