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李辉鹏、龙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李辉鹏,龙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谢雄佳,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辉鹏,男,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龙木华,男,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辉鹏、龙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