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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恢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庞乃池与葛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乃池,葛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恢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庞乃池。被执行人:葛春光。本院在执行庞乃池与葛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6)西城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士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