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恢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庞乃池与葛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乃池,葛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恢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庞乃池。被执行人:葛春光。本院在执行庞乃池与葛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6)西城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士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