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与田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田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0号楼2206号。法定代表人吴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法远,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靖春广,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洁,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田洁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中被告田洁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号楼×单元×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由被告田洁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田洁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地区丽景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证实被告田洁自2004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号楼×单元×室居住。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田洁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田洁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田洁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悦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