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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红毛”),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翁某甲,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WWW.1632777.com网址上的金盈网站开设1个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网总代理账号(账号为abb888)给同案人翁某乙(已判刑)进行网络赌博。后同案人翁某乙与被告人翁某甲、同案人翁某丙、胡某甲、翁某丁、翁某戊(均已判刑)合伙,在该总代理账户上再设置34个下线会员账户,提供给“宏”、“文”等人(均身份不明),然后以开设的总代理账号接受及向上家转投的方式,在同案人翁某乙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家中,通过电脑及电话等方式接受胡某乙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其中,被告人翁某甲占股份1成。2011年11月26日晚上,公安机关将正在家里利用电脑接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同案人翁某乙抓获,现场扣押投注单据5张(投注额共44,585元)、六合彩投注欠款名单1张以及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各1部。经查,该总代理账号每期收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人民币10多万元,共收受投注人民币1,000多万元,其中,2011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同案人翁某乙等人利用abb888的总代理账号接受投注额共人民币2,039,033元,抽头渔利77,652.1元。2013年5月6日和同年11月5日,被告人翁某甲、张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提取投注情况网页界面的拍照,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欠数单据,银行存款、汇款查询结果,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本院(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423号、(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同案人翁某乙、胡某甲、翁某丙、翁某丁、翁某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败坏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犯罪后能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翁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纯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