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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天海与户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海,户文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张天海,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户文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与被告户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海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树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