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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新庄与陈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庄,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庄,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国荣,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新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荣赔偿经济损失26937.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国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新庄,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6937.8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陈新庄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