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封成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封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5号。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荣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封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靖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