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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封成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封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5号。负责人孙庆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荣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封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靖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