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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已与唐某达成了离婚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公平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