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已与唐某达成了离婚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公平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