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刚,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371元(本金233395元、截止2015年5月15日利息43176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