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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白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陈XX,女,回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白X,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陈丽娜诉被告白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折晓峰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陈丽娜、被告白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娜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二〇〇七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白倬亚,现年七岁。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逐渐发现在性格及爱好方面差异很大,遇事无法沟通,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白东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自由恋爱结婚,婚姻生活11年,不是原告称的感情不和。家庭矛盾我认可,2012年原告通过网络与网友联系,我提醒过原告,聊天也要有个尺度,原告不听劝告,也因此事家人都坐在一起说我们的事。之后原告到我打工的工地一起上班,原告与同事交往不注意影响,被同事们议论。我和原告说过,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算什么,只要日子过好,孩子好就行,但原告称受不了我的家庭,要求和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丽娜与被告白东于2004年元月举行婚礼,2007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白倬亚2008年2月20日出生。2012年由于原告开始网聊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情趣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相互不能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婚生女孩白倬亚未满十周岁。待到法定年龄后由其自行决定随父随母生活。原、被告共有的拆迁保障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不能做价值评估。且双方又不能协商解决,在本案中对该套房屋不做处分,暂由监护抚养小孩的一方居住,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丽娜与被告白东离婚。婚生女白倬亚2008年2月20日出生,由被告白东抚养,原告陈丽娜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陈丽娜每月探视孩子两次,安排在月中、月底的周六、日。共同债务2.6万元,原告陈丽娜负担1.3万元,被告白东负担1.3万元。家庭共同财产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单人床一张、及原告的衣物归原告所有。海信42寸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张、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套(带四把椅子)、茶几一个及被告的衣物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丽娜负担100元,被告白东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折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附:本判决依法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