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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敏杰、邢维林与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杰,邢维林,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01号原告刘敏杰,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邢维林,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布玉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杰、邢维林诉被告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杰、邢维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敏杰、邢维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由原告刘敏杰、邢维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雒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