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某,河北省晋州市滨河街安居巷13栋4单元101。被告雷某,河北省晋州市周家乡二队。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士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长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