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学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相识,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2011年8月29日双方在会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双方在白银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78000元,由原告支付了13000元,嗣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子退了,房款已被被告单方拿走,婚后双方购买五菱红光小汽车1辆,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有在被告母亲名下的贷款8万元。2014年6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3、夫妻共同财产五菱红光小汽车一辆,要求折价返还原告3万元;4、退还因购房时由原告支付的房款1.3万元,归还2014年7月份因支取信用卡而从原告手中骗走的1万元;5、归还原告2万元的信用卡一张;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2004年就认识,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所诉的结婚及生育孩子的事实属实。2013年双方在白银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78000元,后来由于双方对外搞投资需要资金,被告就将房子退了,所退房款已用于投资。双方共同在被告母亲名下贷款8万元属实。2014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过争吵,但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所诉被告有外遇不属实。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现孩子还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2011年8月29日在会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在白银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78000元,其中原告支付了13000元,后来此房由被告退购。另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购买五菱红光小汽车1辆,共同债务有在被告母亲名下的贷款8万元。2014年6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书证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及婚姻状况;照片1张,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用以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身份证及结婚证无异议,对照片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未提供书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照片和聊天记录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标,以互相尊重为前提,以相互忠实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夫妻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共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生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