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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文某、陈某、高某、田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290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陈某,高某,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田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江口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培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与刘某因琐事在鲤城区江南街道新时代宾馆楼下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王某某先持铁棍动手,被告人文某、陈某遂持刀追砍、被告人高某、田某围堵,共同致王某某右颞顶部4.0cm缝合创,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左额部创口长度为3.3cm,右腕部创口长度为2.3cm。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外伤致右颞顶部4.0cm缝合创,右顶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额部创口长度为3.3cm,右腕部创口长度为2.3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代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伤情照片、申请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温某某、梁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文某、陈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高某、田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本起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田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高某、田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陈某、高某、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陈某持刀伤人,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可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进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