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与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02-1号申请人青州市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前营村。组织结构代码74896811-8。法定代表人马爱连,经理。被执行人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钱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779408-7。法定代表人郝家龙,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10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现被执行人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河登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