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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磊磊、何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磊磊,何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金初字第46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涛,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鑫,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何少华,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磊、何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磊、何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