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结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字第12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到位,共支付纠纷款75000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陈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