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黄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珍,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朴,系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东,男。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朴、徐晓玉、被上诉人黄文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6元,退回上诉人南阳市恺信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王玉建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