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浚县天骄贸易商行与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天骄贸易商行,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被执行人高振军。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刘振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