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牛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0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牛某一,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牛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宏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牛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生下儿子牛某二。2008年8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死缓,现关押于河南省第四监狱。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牛某二由原告抚养。被告牛某一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黄某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日婚生一子牛某二。2008年8月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于2009年11月27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被告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牛某二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感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牛某二由原告抚养,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牛某一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牛某二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