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马从法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济源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法,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济源市中心血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33号原告马从法,男,1946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宇、王莎(实习),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陈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住所地郑州市同乐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兆福,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华、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靳十周,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双英、王红梅,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法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告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济源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从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马从法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凌书霞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