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2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牛大淼与赵金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大淼,赵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622-1号申请执行人:牛大淼,男,满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074。被执行人:赵金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金亮拥有位于珠海市XX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金亮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X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如案未了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