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丕萍与天津市河东区顺达大自行车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萍,天津市河东区顺达大自行车经营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张丕萍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顺达大自行车经营部原告张丕萍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顺达大自行车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丕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