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