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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新勇与欧阳彬、余爱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勇,欧阳彬,余爱影,王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李新勇,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齐胜,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彬,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余爱影,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第三人:王瑾,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新勇与被告欧阳彬、余爱影、第三人王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