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丁立国与四平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立国,四平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155号申请人丁立国,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柏军,副校长。申请人丁立国申请执行四平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西郊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3466元扣划至我院执行局,并已交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