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霍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52号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国涛,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