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多玉诉潘进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多玉,潘进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孙多玉,女,汉族,住昌吉市军户农场。被告潘进成,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多玉与被告潘进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多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进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多玉撤回对被告潘进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119.4元由原告孙多玉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