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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路玉芹与杜玮、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路玉芹,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娟,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杜玮,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大学路95号人力资源室。被告张连军,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玉芹被告杜玮、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玉芹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取25元,剩余5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