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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邓科与吴涛业、吴涛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邓科。被执行人吴涛业。关于邓科与吴涛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涛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邓科经济损失56029.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6元。但被执行人吴涛业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邓科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涛业在本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经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涛业没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蒋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科,申请执行人邓科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涛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陈瑞发审判员  蒋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瑞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