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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兵、张玲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代理人李扬。委托代理人秦多雄。被告王红兵。被告张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红兵、被告张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兵、被告张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南火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