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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马玉荣与杭玉英、张布仁白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荣,杭玉英,张布仁白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荣,女,60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杭玉英,女,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布仁白音,男,4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玉英、张布仁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玉英、张布仁白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