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甘建钢,被执行人:北海海鹏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政法路4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建钢申请执行北海海鹏实业总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分别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原政法路)58号内的海鹏公寓A幢五层501号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人甘建钢名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均已受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