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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纪能与李义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能,李义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纪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随臣,1972年3月30日,系原告丈夫。被告李义峰,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栋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能与被告李义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能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纪能负担。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