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诉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平,贾国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诉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及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占平负担,反诉费25元贾国华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