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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诉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平,贾国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占平(反诉被告)诉被告贾国华(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及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占平负担,反诉费25元贾国华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