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雪华与姚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华,姚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吕雪华。被告:姚松梅。原告吕雪华为与被告姚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数额支付1.5%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叶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松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被告姚松梅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9日,余款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雪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姚松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搜索“”